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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就案说法 > 未成年人冒名租车出事故 监护人担责“买单”

未成年人冒名租车出事故 监护人担责“买单”

来源:法治日报 | 时间:2026-06-28 19:35:49 | 点击:139

  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网络租车平台下单,实际取车人与驾驶人均非订单本人,发生事故后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实际驾驶人、冒名下单人、出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车主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这是一起涉及多方主体、多种违规行为交织的典型案件。2025年3月,未成年人胡某为获得车辆使用,主动出资委托无驾照的李某租车。李某联系吴某后,吴某利用此前在某平台租车时留存的案外人欧某某的身份及驾驶资质信息,在明知实际使用人及驾驶人并非欧某某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名义在平台下单,成功租赁了车主徐某名下的新能源汽车。这一冒用行为直接为后续无证驾驶埋下了重大隐患。

  在车辆交接环节,车主徐某到达约定交车地点后,仅通过微信视频与下单人吴某进行了远程确认,未对现场实际取车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及驾驶资质进行任何形式的现场核对。在李某既非订单预定人,也无法出示合法驾驶证的情况下,徐某仍将车辆交付。而出资人胡某因担心未成年人身份被车主拒绝,当时隐蔽在附近未现身。

  李某在无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自2025年3月29日下午接车后,先后前往阳新、武汉等多地,连续驾驶近14小时。至次日早上6时,在106国道路段,李某因长时间驾驶导致疲劳,且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致使车辆失控,连续碰撞道路中央护栏、路边货车及他人花坛,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他人财产损失及车上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报警处理,而是弃车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的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妨碍安全驾驶及事故后逃逸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事故造成车主徐某的车辆修复费用、评估费、拖车吊车费、车辆折旧费及停运损失等多项经济损失,经核算总计达5.9万余元。徐某在索赔未果后,将李某、吴某、胡某及其监护人胡某甲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损害结果是由多方主体的分别过错行为共同造成的。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驾驶过程中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又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七十条的强制性规定,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明知实际用车人胡某、李某不具备驾驶资格,仍提供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下单租车,其行为为无证驾驶提供了条件,主观过错明显。胡某作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明知自身和受托人均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出资租用车辆并交由无证人驾驶,未尽到基本的合理审查义务。其监护人胡某甲未能有效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督职责,应当对胡某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车主徐某在车辆交付环节,未对实际驾驶人身份及资质进行审查,在明知取车人并非订单本人时,未采取任何有效核实措施,其管理疏忽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吴某承担15%,胡某甲(胡某的监护人)承担15%,徐某自行承担10%的损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租车模式的快速发展,租车便利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本案承办法官庭后介绍,本案中,租车链条上从冒名下单、资质审核缺失到无证驾驶、监护缺位等多个环节均存在违规疏漏,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中未成年人通过他人冒名租车并引发事故的问题尤其值得警惕。

  法官表示,通过网络平台租车虽便捷,但各环节参与人均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车辆出租方而言,不能将线上形式审核作为风险防控的全部,线下交付时必须严格执行“人、证、车”三核对,切实履行实质审查义务,这是阻断无证驾驶等风险的首要关卡。对租车使用及相关协助方而言,必须摒弃侥幸心理,任何冒用身份、协助租车等规避监管的行为,都不仅是诚信缺失,更是法律风险的高发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问题。未成年人并非违法行为的“挡箭牌”。随着未成年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社会活动的丰富,其参与租车等高风险活动的可能性增加,监护人必须加强日常教育和行为引导。放任未成年人参与出资租车这类高风险活动,监护人必须为自身的监管失职“买单”。

  法官提醒,交通安全关乎生命,法律责任不容侥幸。从下单、出资、交车到驾驶,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或故意违规,都可能成为悲剧的导火索。各方主体都应从此案中吸取教训,车主严把交付关,用户恪守诚信合法用车,监护人履行好监督教育职责,只有各方都守好自己的责任边界,才能共同守护好道路交通安全,筑牢未成年人行为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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