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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监督与法 > 删证据躲追查 5人非法穿越鳌太线最高被罚2.5万元

删证据躲追查 5人非法穿越鳌太线最高被罚2.5万元

来源:央视网 | 时间:2026-09-05 20:29:58 | 点击:112

央视网消息:9月3日,记者从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了解到,当地对发生在今年5月30日至6月2日的一起5人违规穿越秦岭鳌太线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实施后,陕西首例涉及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处罚案例。

  5人非法穿越鳌太线 最高被罚2.5万元

  经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查实,2026年5月中旬,汤某在刷手机视频时看到鳌太线穿越相关内容,遂产生违规穿越探险的想法。

  随后,汤某通过视频评论区主动私信邀约户外爱好者,先后联系王某某、鲁某某2人,商议组团穿越鳌太线。2026年5月30日凌晨4时,汤某等5人抵达太白县一处无卡口检查的进山点位,携带户外装备、气罐、食品等物资进山,并借助某户外导航行进。

  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执法监察股干事 杜建平:他们到达太白县一个叫“苗圃”的地方,就是我们现在站的这条路。当天凌晨四时左右,他们从这里开始进山,沿着土路,绕过马台沟管控点以及铁丝网。后来类似情况出现得比较多,在这建了临时管控点,平时人员在这里值班值守。

  杜建平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取证,汤某5人借助某户外徒步导航软件上的离线地图,避开管控点登山。在遇到保护区铁丝网防护围栏时,未依规折返,而是从围栏缝隙非法进入核心保护区,先后途经白起庙、导航架、药王庙、水窝子、鳌山遇难者纪念碑、顶棚梁等点位,并于5月30日在窝棚扎营休整,5月31日穿越至水窝子扎营,期间使用携带的气罐生火做饭。

  同时,为规避证据留存,同行人员主动删除手机内拍摄的穿越照片、视频,王某某、鲁某某等人还删除了线上聊天记录、解散沟通群组,销毁涉案证据。

  2026年6月2日凌晨3时许,5人绕开路平沟村水泥路值守点位,沿河道、山沟绕行下山,抵达342国道路平沟处,由网约车接回西安后,各自返回。

  经调查确认,汤某等5人进入的“鳌太线”区域为法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属于禁止擅自进入的区域。

  目前,汤某等5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5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再次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活动及相关禁止区域活动;对5人给予警告;对5人中的汤某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对王某某和鲁某某分别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谭某和刘某某分别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处罚是如何作出的?经过了哪些程序?

  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汤某等5人的行为,罚款金额最高为5000元。而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个人违规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从以往的5000元以下调整为最高可处10万元。那么,这个处罚是如何作出的?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最初,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依据5人在违规穿越中的不同作用,拟对汤某等5人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罚款,5人在接到通知后均提出了听证申请,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分别于2026年7月29日、8月10日召开了听证会。

  记者了解到,鳌太线涉及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黄柏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此前旧的条例里涉及保护区的行政执法主体并不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而是保护区管理局,因此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也是首次办理此类案件。

  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党组成员 退耕还林工作站站长 张建鹏:第一,办案难度大,提取直接证据比较难。第二是处罚标准,旧条例最高是5000元,现在新条例最高是10万元,差距大。

  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丁岩林告诉记者,此次条例修订后,个人违规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罚款额度,从最高5000元提高到10万元,主要是考虑到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处罚金额也随之调整,在针对具体个人的处罚金额上,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丁岩林:设定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统合考虑。不是考虑单一要素。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从后期来看,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各种不同的情节予以考虑,最终制定相对合理的处罚幅度。

  记者了解到,两场听证会后,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经与相关职能机构咨询、综合研判后,对五位当事人罚款金额均作出调整:刘某某(未满18周岁),将原拟罚款2万元调整为罚款1万元;谭某将其原拟罚款由2万元调整为1万元;鲁某某、王某某将原拟处罚由3万元调整为2万元;汤某将原拟5万元罚款调整为2.5万元。

  目前,有1人已经缴纳罚款,4人已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编辑:谢博韬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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