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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监督与法 > 强观察丨这个征求意见稿聚焦网络暴力信息治理

强观察丨这个征求意见稿聚焦网络暴力信息治理

来源:人民网 | 时间:2023-07-17 11:02:43 | 点击:4902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七章内容,共三十一条,对网络暴力信息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并提出建立完善网络暴力的防护功能、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内容。

网暴是暴力在网络平台的延伸

征求意见稿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随着网络应用的广泛普及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迭代,人们对网络空间的依赖逐渐增加,网络不良信息获得了传统物理空间所不具有的负面影响力,能够对不良信息指向的个人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与心理压力,由此催生了‘网络暴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莹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时表示,网络暴力指因传播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的网络不良信息文字、图像、视频等产生较大范围内的社会负面评价,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以心理压迫为主的暴力,也包括因网络不良信息传播而引起的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接触性的辱骂、滋扰甚或殴打。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认为,网络暴力已经衍生出软暴力、隐形暴力和群体暴力等新型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仅包括比较明显的侮辱诽谤、挑动网民对立、人肉搜索、辱骂攻击等硬暴力,还包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不断诘问、质疑、追问、打探、嘲讽、戏耍他人的软暴力;不仅包括公开的侮辱诽谤等显性暴力,还包括滥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点对点方式发送不良有害信息的隐性暴力;不仅包括单人实施的个体暴力,还包括众人无意识实施且追求变态‘集体狂欢’的群体暴力。”胡钢进一步解释。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明确要求。其中,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

“涉及网络信息内容生产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指各类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信息内容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网络暴力的独特性体现在其具有加害人、被害人、网络平台的三角结构。”王莹表示,具体到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具有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王莹认为,平台应该对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加强内容识别预警,对网暴信息进行标注,并为网民提供有效的投诉或者举报渠道。

多方机制治理网暴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十二条提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

胡钢建议,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顶层设计外,也应探索构建网暴技术识别模型等技术介入机制。特别是平台作为最有能力发现和制约网暴行为的运营方,应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前设计更多预案,例如针对同一件事不同发布者的二次创作和不同平台的多次转发、施暴人更换身份、绕开黑名单等惩戒机制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提到,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胡钢认为,网络暴力主要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而此类电子证据具有明显的无形性、多重性和易破坏性,使得取证难度大、专业性强。可以在网络平台内嵌有关部门主导的网络紧急救助模块、网民服务模块,实时全程巡查与取证,及时受理处置网络违法犯罪和侵权纠纷等事务。同时应设立独立公益、公允公开的网络内容判别、纠纷调处和违规处置机制,统一平台内容管理尺度,避免平台利益冲突,完善网络生态治理。

对于网暴受害者,王莹提到,在取证、举报、提起诉讼之外,个人可以利用平台的屏蔽机制,也可以积极寻求心理辅导以减少网暴对自己的伤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只有让防治网络暴力的机制更加健全有力,被网暴者面对汹汹恶意时才不会孤立无援,才会有更多对抗网络暴力的信心和勇气,同时,让更多潜在的施暴者心有敬畏、学会理性发言。”王莹说。

(责编:朱江、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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