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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监督与法 > 三个醉驾案例告诉你:这些“小聪明”没用

三个醉驾案例告诉你:这些“小聪明”没用

来源:央视网 | 时间:2026-08-18 09:36:35 | 点击:108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当下已成为社会共识,但随着汽车驾驶越来越智能化,各类辅助驾驶功能层出不穷。于是,有些人出于侥幸或无知,在酒后启动辅助驾驶功能,企图将“智驾”当“代驾”,终酿车祸。

  男子醉酒启用智驾系统上路

  构成危险驾驶罪

  不久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驾驶员周某在与家人聚会饮酒后,晚上开启车辆的智能辅助驾驶系统,设置好导航后,发动汽车开始行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周某坐在驾驶位上仰头熟睡。

  在车辆“自动”行驶了大约10分钟后,追尾撞上了路边同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此时由于周某仍在车内酣睡,并没有及时停车处理事故。三轮摩托车主见状后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当地交警和民警迅速出动,驱车将周某的车辆截停。

  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雷略:当时驾驶员已是昏睡状态,整个人已经瘫坐座椅上,经过民警敲打玻璃拉车门,才把他叫醒。经过临湘市中医医院进行酒精测试,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每100毫升240.99毫克,已经属于醉酒驾驶。

  据警方现场调查并结合周某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判断,当时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道路施工导致路面变窄,三轮摩托车为躲避路障,行驶到了道路偏中间的位置。但当时智能驾驶汽车未能及时识别出前方出现的摩托车,因此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上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两人受伤。但令人诧异的是,三轮摩托车主却拒绝验伤。

  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雷略:三轮车的驾驶员也有饮酒驾驶的行为,他的酒精含量是每100毫升72毫克,还没有达到危险驾驶的程度。

  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三轮摩托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L2驾驶状态下

  个人仍负有行车安全所有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车辆智能辅助驾驶系统的日益普及,部分车主误将其等同于全自动驾驶,这种误区必须纠正。

  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朱述圆:案涉车辆搭载的是L2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依据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规定,L2属于驾驶辅助而非自动驾驶。系统仅起到辅助作用,驾驶人仍是法定驾驶责任主体,开启辅助驾驶功能,不能免除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更不能成为醉酒后放任车辆行驶的免责理由。

  据了解,目前我国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L0到L5级,L0到L2级为驾驶辅助,是当前商业化量产普遍使用的自动化系统。L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但驾驶员需保持接管能力,在系统失效或遇特殊情况时可及时接管。L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L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均处于试点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怀胜:现在我们的法律规范明确L0到L2级别自动驾驶的情况下,个人作为驾驶员的相关主体责任。现有的指导性案例已经非常明确指出,在L2级别的驾驶状态下,个人仍然负有行车安全的所有责任。因此个人在从事自动驾驶的相关操作,仍然要保持高度关注力。


  醉酒挪车发生事故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如今,部分网络平台流传“酒后短距离挪车不算醉驾”等说法,让一些驾驶员误以为醉驾处罚尺度已放松,因此被误导。酒后短距离挪车,或者仅把车辆从停车位上移出来,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我们继续关注。

  不久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驾驶员卢某在饭店就餐期间饮用白酒。用餐结束后,卢某联系了代驾公司。当时,卢某的车辆停放在道路旁的公共停车区。为了方便代驾员找到车辆,卢某便自行驾驶车辆从车位中倒出。不料,在倒车过程中,车辆撞到一名修车工人和一辆小轿车。修车工人随即报警。经鉴定,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10毫克。事后,卢某赔偿了修车工人及被撞车辆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法院审理认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由此,一些人提出,在公共停车场里短距离挪车,能算“在道路上驾驶”吗?

  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雷略:道路有公共的属性,车辆可以自由通行。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的相关司法解释,像这种公共的停车场,对外开放,没有封闭的道路,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公共道路,具有公共通行的属性。

  与此同时,也有人产生这样的疑问,醉酒后短距离挪车,就一定是“酒驾”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怀胜: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醉酒危险驾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行为人在短距离,比如停车入库或者驶出停车区,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恶意醉酒驾驶的情况,仅仅是非常短距离,比如挪动车辆,本身是不作为醉酒驾驶犯罪来进行处理。

  专家表示,在本案中,卢某倒车时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情况使其不能再简单按照“短距离挪车”作从宽处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怀胜:法律规定的目的也是考虑到特定场景下行为人的违法性比较轻微,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其他一些危害性的行为,比如造成了其他的交通事故,也就意味着行为人本身实际上是不具备驾驶汽车的能力,这种事故的出现恰恰能够说明行为人自身还是具有一定对法律规范恶意违反的态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提醒,酒后短距离挪车一旦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不仅面临民事赔偿,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始终应成为每一位驾驶员的行为底线。


  酒精检测前二次饮酒

  能否逃避处罚?

  面对酒精检测,还有人在交警面前耍起了小聪明,企图用二次饮酒来掩盖驾车前的饮酒,这种小聪明能达到目的吗?继续关注下面的案例。

  不久前,在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驾驶员唐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朋友前往自己工作的地方。在行驶途中,因唐某操作不当,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朋友受轻微伤。二人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朋友在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报了警。接警后,交警在一家烧烤店找到唐某,欲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为逃避处罚,唐某当着交警面二次饮酒。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雷略:唐某当即进行辩解,说是刚才到后厨饮用了白酒。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唐某在他朋友家就有饮酒的行为,并且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导致他的朋友受伤。根据他的供述,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认为再喝一口酒,公安机关无法判断他是驾驶机动车之前饮的酒,还是驾驶机动车之后饮的酒。

  经检测,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53毫克。法院判决,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两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怀胜:按照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醉酒危险驾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测试之前又饮酒的,以实际血液酒精含量测验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酒精含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之前自己饮酒的量,另一部分是当场饮酒的量。

  因此,专家提醒广大驾驶员切莫心存侥幸,企图“找方法”“钻空子”来逃避法律追究,反而会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付出更惨痛的代价。

 编辑:钱景童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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