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格言:守义持正,巍如泰山。严肃执法,无愧天平。
投诉信:
我是实名投诉人徐伟良,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龙景花园六区22幢101室,公民身份证320524197106136112。联系电话18662523456
被投诉人:叶惠,系常熟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1民初3914号案件承办法官。
投诉请求:
恳请贵院依法对常熟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1民初3914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叶惠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未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裁判结果显失公平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对海虞镇副镇长时晓刚(已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为进行核查,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我实名投诉人徐伟良因与常熟市海虞镇肖桥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肖桥村委会”)张成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投诉人认为,该案一审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存在严重不公,承办法官叶惠的审判行为可能受到不当干预,未能恪守法官中立、公正的职责,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案件基本事实: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因公共利益项目受损,补偿问题引发诉讼
投诉人于2017年起承租肖桥村委会土地用于苗圃经营。2021年底,因常熟市北福山塘治理工程施工需要,肖桥村委会通知投诉人需清除部分地上苗木。2022年3月,在投诉人因疫情无法到场的情况下,施工方对投诉人承包的8.05亩土地实施了清理、堆土等作业,导致大量苗木毁损,土地种植条件遭到根本性破坏,无法继续经营。后投诉人得知,相关补偿款项已由肖桥村委会领取,但其提出的补偿方案(仅5万元)与投诉人的实际损失严重不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人于2023年3月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
二、 一审审理过程出现重大异常,司法活动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
本案审理前期,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工作尚属正常,曾两次组织现场勘验,并根据投诉人申请,依法委托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苗木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于2023年8月22日出具了专业的评估报告(苏万隆评报字(2023)第1-080号、第1-081号),为确定损失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在评估报告出具后,案件审理出现了令人费解的转折。投诉人接到朋友陆根华电话,劝告其撤诉,并暗示如不撤诉将有“领导”干预。后经投诉人与陆根华核实,该通话系在海虞镇副镇长时晓刚办公室内,当其时晓刚之面进行,时晓刚明确表达了若投诉人不撤诉将插手干预案件的态度。此情节有证人陆根华可予以证实。此后,案件审理进程急转直下,先前认真组织的现场勘验结论及依法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在最终判决中被完全无视。
三、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背离基本证据规则与公平原则
最终,由叶惠法官署名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以下难以理解的偏差:
1.对关键证据采信标准前后矛盾,选择性司法。判决书一方面详细记载了法院现场勘查确认剩余苗木数量、地块现状(填土、形成洼地、排水系统破坏)以及依申请委托评估等查明事实的过程,另一方面却在认定损失时,完全抛开上述法院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及专业评估意见,转而采信由被告肖桥村委会单方提供、且投诉人从未认可的一份早期评估报告(苏州中博公司出具,评估价值50,180元)。对于为何不采纳法院委托的、程序合法的评估报告,判决书未作任何实质性说理。
2.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加重投诉人负担。判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实施毁损行为”为由,驳回了投诉人关于325棵苗木损失的诉讼请求。然而,根据庭审已查明事实,施工行为客观存在,土地现状发生巨大改变(覆土、平整、铺设草坪)亦是不争事实。在被告未能就其施工范围、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关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归于财产受损的投诉人,显失公允。
3.对土地租赁合同根本目的遭受破坏的事实视而不见。判决认为“土地租赁合同也未终止”,现存苗木依然存活,故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此认定完全无视了涉案8.05亩土地因工程施工已被永久性改变地形、破坏排水系统,实质上已无法用于合同约定的苗圃种植这一根本事实。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仅以合同形式未终止来否定投诉人的重大损失,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平补偿的基本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百四十三条亦明确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虽非典型征收,但系因公共利益工程导致私人财产权益受损,其补偿原则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合理。一审判决支持的补偿数额与投诉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专业评估价值相差悬殊,显然未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4.判决结果与审理中呈现的证据链条严重脱节。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证言(金某、顾某、张某均证实施工及协商补偿过程)、法院调查笔录到专业评估报告,均已形成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损失程度的初步证据链。但最终判决却得出了一个与前述证据强度完全不相称的结论,逻辑断裂,难以自圆其说。
四、 综合判断:存在外部干预司法的高度可能性,法官未能依法独立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案中,时晓刚作为属地政府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案件当事人施加压力,试图影响诉讼进程,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而一审判决在受到干预传闻后,其裁判思路与结果发生根本性逆转,从积极调查取证、委托鉴定转向对原告有利证据一概不采信,最终作出明显有利于当地村委会、极不利于外地承包户的判决。这种审理轨迹的突变,与时晓刚的干预威胁在时间上衔接紧密,在结果上方向一致,不得不让人合理怀疑审判的独立性受到了侵蚀。
承办法官叶惠在面对可能的外部干预时,未能坚守司法底线,其作出的(2023)苏0581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说理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应有保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五、 投诉依据与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是其核心职责。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综上,投诉人认为,一审法官叶惠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可能未能有效排除不当干扰,其裁判行为有违司法公正,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时晓刚的行为则涉嫌非法干预司法。为此,投诉人郑重向贵院提出投诉,恳请贵院:
1.依法立案调查常熟市海虞镇原副镇长时晓刚涉嫌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
2.对常熟市人民法院法官叶惠在(2023)苏0581民初3914号案件中的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查明其是否存在接受请托、受到压力而未依法独立裁判等违法违纪情形;
3.将调查结果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投诉人的上诉案件,维护投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投诉人相信,在贵院的监督下,司法的公正性与纯洁性必将得到捍卫。 群众来信稿件审查:田洪
实名投诉人徐伟良 ,公民身份证320524197106136112 联系电话18662523456
2026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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